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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报(2009年第二号)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浏览:20428次'时间:2009年6月30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八次会议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9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召开了第八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凌斌,副主任马克猛、李永立、姚启、米志芳,秘书长张卓和委员共38人出席了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吴光、刘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栾德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志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开发区人大工委、县区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部分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市政协副主席张瑞应邀列席了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凌斌、副主任姚启分别主持了第一、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李增勇作的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议案的说明、市财政局局长邢恩先作的关于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志飞作的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卓作的关于《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魏宝强作的抚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抚顺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市人事局局长祝健平作的关于人事事项的说明。被提请任命人员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做了供职发言。   会议经过审议,通过了《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案)、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和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及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会议通过了人事事项。决定任命:黄恒标为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郭子原为抚顺市卫生局局长。决定免去:史有成的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孟凌斌作了重要讲话。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决定同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予以批准,由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二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议案的说明    ——2009年4月29日在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增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废止《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抚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4年4月27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实施的。《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及中、长期计划编制工作,加强对计划的审查批准及执行的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鉴于我市《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与监督法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已不适合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执行,经市十四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本次会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 及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9年4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查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及《抚顺市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会议决定,批准《关于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批准抚顺市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    ——2009年4月29日在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 邢恩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作《关于抚顺市调整2009年预算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收入预算的调整   (一)一般预算收入的调整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预算为500000万元,拟调整为498696万元,减少1304万元。主要是按国家、省规定,将年地租收入1004万元和二手房出让金收入300万元调到基金收入中。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预算为233660万元,拟调整为232356万元,减少1304万元。主要是按国家、省规定,将年地租收入1004万元和二手房出让金收入300万元调到基金收入中。   (二)基金收入的调整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全市基金收入预算为341282万元,拟调整为342586万元,增加1304万元。主要是市本级基金收入增加1304万元。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市本级基金收入预算为176000万元,拟调整为177304万元,增加1304万元。其中,年地租收入增加1004万元,二手房出让金收入增加300万元。   二、可供安排支出财力的调整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全市可供安排支出的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加税收返还等补助收入)为800575万元,拟调整为834215万元,增加33640万元(其中,市本级32351万元,县区1289万元)。主要是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中央国债公益性项目配套和地方扩大内需项目建设,并纳入预算管理,列国债转贷收入33640万元。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市本级可供安排支出的财力(一般预算收入加税收返还等补助收入)为371667万元,拟调整为404018万元,增加32351万元。主要是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列国债转贷收入32351万元。   三、支出预算的调整   (一)一般预算支出的调整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全市一般预算支出预算为800575万元,拟调整为832911万元,增加32336万元。其中,①用于中央国债公益性项目配套及地方扩大内需项目抚顺市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支出分别增加5873万元(市本级增加4584万元、县区增加1289万元)和27767万元,共计33640万元;②年地租及二手房出让金支出分别减少1004万元和300万元,共计1304万元。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支出预算为371667万元,拟调整为402714万元,增加31047万元。其中:①用于市本级中央国债公益性项目配套及地方扩大内需项目抚顺市群众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支出分别增加4584万元和27767万元,共计32351万元(教育增加1234万元、农林水事务增加1000万元、城乡社区事务增加2350万元、文化体育与传媒增加27767万元);②年地租及二手房出让金支出分别减少1004万元和300万元,共计1304万元(城乡社区事务减少1304万元)。   (二)基金支出的调整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全市基金支出预算为339470万元,拟调整为340774万元,增加1304万元。主要是市本级基金支出增加1304万元。   经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2009年市本级基金支出预算为173990万元,拟调整为175294万元,增加1304万元。其中,年地租支出增加1004万元,二手房出让金支出增加300万元。   经过上述调整后,2009年全市及市本级一般预算及基金预算仍保持收支平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09年4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8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履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职能,严格依法办案,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为推动我市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距离人民群众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服务大局意识仍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需进一步强化。市人民检察院要从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增强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责任感;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惩治与保护并重,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我市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继续把反贪污贿赂工作摆在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坚决查办妨碍发展、危害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审计、公安和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和查办案件机制,不断完善侦查信息收集机制,推进科技强侦步伐,进一步把各项反贪业务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重在预防”的反贪工作方针,在总结系统预防、专项预防和个案预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要准确把握新时期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指导和督促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长效预防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切实堵塞犯罪漏洞。       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9年4月29日在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志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0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8年以来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按照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依法履行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检察职责,为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以查办大要案为重点,办案规模保持平稳发展的态势。去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05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13%,初查89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413%,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90件90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20%和184%,其中,贪污案件35件35人,受贿案件49件49人,挪用公款案件4件4人,行贿案件2件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立案侦查5万元以上大案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36人,占立案总数的40%,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36%。市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17件17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14%,其中,查办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委书记栗志远受贿案,是我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职级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   全市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64人,起诉率711%,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0%,移送不起诉1人,撤销案件1件1人;向法院提起公诉69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35%,决定不起诉6件6人,法院对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案件作出生效判决69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78%,有罪判决率为100%。   今年一季度,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件2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人,其中贪污案件5件10人,受贿案件10件10人,行贿案件1件1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立案侦查5万元以上大案6件,占立案总件数的35%,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82%。市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3件3人,比去年同期减少1人。   (一)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反贪工作水平   为适应新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完善反贪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一是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2008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积极整合全市侦查力量,通过提办、交办、参办、督办等形式,集中全地区侦查骨干,调动各基层院的办案力量,整合资源,协同作战,较好地解决了反贪侦查力量不足,案件突破能力不强等问题,如东北特殊钢(集团)物资供应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洪世辉受贿案、东洲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冀刚受贿案等案件,都是利用侦查一体化查处的案件,充分实现了整体办案的效能。   二是把握规律,深挖案源,建立案件线索收集、分析、管理机制。市院反贪局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客观分析重点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成因、特点和对策,深挖潜在的案件线索;抽调办案经验丰富的老同志成立了案件线索评估小组,对现有的、全地区案件线索梳理分类,分析评估,统一分流,指导办案。去年,首次在全地区消灭了办案“空白”院。   三是注重质量,确保安全,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严把立案关,慎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深入细致地做好侦查取证工作,查办案件始终做到安全防范先行一步,切实保证了案件质量。新宾、清原等基层院与当地人民医院成立了办案安全应急小组,在讯问室、询问室设急救箱,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询问犯罪嫌疑人、证人的既往病史、身体健康状况,有效防止了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疾病事件;坚持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开展扣押款物专项检查,对反贪干警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办案纪律,对于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2008年,全市反贪部门杜绝了办案安全事故和干警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四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提高查办工作水平。强化反贪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监所等部门的制约和配合,建立左右互动、横向协作的侦、捕、诉协作办案机制。实行侦查工作与举报工作相制约,防止越权办案和压案不办;对重大疑难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介入把好立案关和批捕关;公诉部门以提起公诉的标准,及时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意见;加强与监所检察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行收押隔离、侦监联防、重点监控等措施,避免跑风漏气、翻供串供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侦查办案与服务大局的辩证关系   全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准确把握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的结合点,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是以“环境年”建设为契机,全力服务经济建设大局。2008年3月底,我们召开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环境年”工作、促进和谐抚顺建设动员大会,反贪部门按照《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投入“环境年”工作,促进和谐抚顺建设的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了服务“环境年”的具体措施。如在办案中,不做不利于企业的宣传报道,维护企业形象;不着制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对企业负责人及其关键人员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做到快侦快结,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冻结,返还被查扣财物。这些执法方式和方法的优化,使反贪污贿赂工作更加符合服务大局的需要。   二是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促进社会和谐。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于改革中的失误和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慎重对待,注意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轻易作为犯罪处理。对于那些因举报不实、诬告谄害而受到影响的改革创业者,在查清事实后,适时予以澄清,使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更好地投入到一线创业中,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我们慎重选择查办时机,当宽则宽,做到不影响企业的并购改制、招商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对于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该严则严,依法严肃查处,努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新抚区院查处的抚顺真空设备厂原厂长孙某、党委书记耿某贪污、受贿案,为企业挽回损失三百余万元,使“穷庙”里的“富方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妥善解决了破产企业员工集体上访问题,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   四是惩防并举,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两级院抓住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对沈抚同城化和百万吨乙烯等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47项;在工商、税务等42家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成员单位,设立了专职预防联络员;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有关方面提供查询400余次;结合办案,深化个案预防,发出检察建议85件,帮助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针对抚顺特钢公司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优秀检察建议”;在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和预防网络成员单位支持下,举办了“检察送清风”全市预防职务犯罪大型文艺汇演,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多措并举,营造社会化预防的浓厚氛围,全面深化了我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反贪队伍整体素质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严治检,着力提高反贪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提供了可靠保障。   一是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塑造廉洁自律的反贪干部。大力加强反贪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引导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了《检察干警执法档案》,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有效监督干警执法执纪情况。严格执行《全市检察机关从严治检“十条禁令”及处罚规定》,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做到“三关心、三提倡”,即关心掌握干警的婚姻家庭、交友圈和娱乐爱好等三类情况,提倡积极构建和谐家庭生活、谨慎交友、健康业余爱好等三种良好的生活态度和习惯,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建立符合反贪工作特点的廉洁自律机制,进一步增强反贪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素能,打造业务精通的侦查队伍。以提高侦查能力和审讯能力为目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有效提高了干警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的能力。通过案件庭审观摩、基础能力测试等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使反贪干警逐步确立了正确的侦查理念和全面的证据意识,办案模式从“依赖口供”、“先供后证”,逐步向“先证后供、供证结合”转变,推进了办案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两级院坚持把反贪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排除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为反贪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了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向人大征询意见,改进工作;积极查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在办理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此外,我们还坚持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2008年,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20件次。   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反贪工作距离人民群众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服务大局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个别干警的办案能力、办案水平尚需提高;三是反贪工作的对外宣传还不到位,社会认知度、社会公信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机制、制度建设以及突出预防工作的实效上还需进一步强化。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贪工作的向前发展,我们将一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加强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主要措施   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清形势,准确把握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增强做好反贪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打防结合、重在预防”的反贪工作方针,紧密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查办各类贪污贿赂犯罪,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提升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水平,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坚持反贪工作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正确方向,坚决查办妨碍发展、危害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依法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党委政府高度关注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土地承包征用、环境污染、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切实加大查办工作力度;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努力挽回各类经济损失;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改进执法方法,坚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出发,特别是对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犯罪,要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认真审查和分析案件线索,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二)全面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一是要全面加强预防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化大预防格局。二是要强化重点工程、重点行业的专项预防工作,继续围绕沈抚同城化和百万吨乙烯等重点工程、围绕全市扩大内需确定的项目和投资积极开展专项预防;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涉农职务犯罪积极开展行业预防。三是加强理论研究,深入开展预防调查,进一步提高预防建议的质量和实效。四是加大预防宣传教育力度,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开展预防宣教工作。   (三)改进执法方式,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反贪办案思路,积极推进反贪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有效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反贪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针对可查性案件线索来源匮乏这一制约反贪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要深入基层,听取民意,了解社会方方面面的呼声,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查办案件的切入点;二是要通过网上举报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三是要健全完善侦查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科技强侦步伐,加快侦查信息库建设,积极同公安、金融、工商、通讯等部门沟通协商,逐步建立起公安户籍、金融储蓄、工商注册和通讯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与情报交流机制;四是要加强对重大线索的统一管理,加快侦查指挥系统建设,加强规范侦查协作,进一步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改革;五是要进一步建全和完善反贪工作办案流程,使全市的反贪工作曰趋规范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消除办案不规范现象,确保所办案件质量,使每一个案件真正办成“铁案”;六是要深化不同诉讼环节之间相互监督制约体系,加强对所办案件的案前、案中、案后监督,进一步把各项反贪业务工作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办案成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工作局面和应对处置疑难问题的能力,确保反贪工作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加强反贪队伍专业化建设,抓好人才的选任、培养和使用,进一步完善业务培训工作机制,加快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专家型、专门型和复合型反贪业务骨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从严治检,避免出现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坚决杜绝反贪干警违法违纪、徇私枉法事件发生,确保反贪干警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树好形象。   (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效提升社会公信度。认真贯彻落买监督法,不断拓展检务公开的有效渠道,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反贪工作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强化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各项措施;定期走访人大代表,虚心听取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对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在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过程中,要及时选派业务骨干快侦快结,使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关于《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9年4月29日在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张 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是1988年4月28日抚顺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而现行的《议事规则》是1998年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新制定通过的。《议事规则》施行21年来,在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审议和决定重大问题,提高议事水平和效率,促进常委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颁布实施后,《议事规则》中有些内容与《监督法》中的规定不相一致。《监督法》实施以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省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的规定,相继对《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为了规范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依据《监督法》和《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对《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的原则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以《监督法》等相关法律为依据,注重与省、市现行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实际,在有关的内容、程序、时限等方面进行充实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常委会全年工作安排,年初拟定了修订计划,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研究,并收集有关参考资料。今年3月,起草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人员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草拟了《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讨论稿),在主任会议上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讨论。按照主任会议的讨论情况,又对《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三、结构设计与修改补充的主要内容   1、根据《议事规则》调整范围比较广、条文与内容比较多的情况,修订草案在体例结构上设计“章、条、款”三个层次是比较适宜的。原规则在体例结构上分别设置了“总则”、“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质询和罢免、撤职”、“发言和表决”、“附则”等八章,其中“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发言和表决”这三章是按照会议的内容与程序立题;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质询和罢免、撤职”则是按监督形式立题。会议内容、程序与监督具体形式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不宜并列立题。而且,监督权只是常委会会议上履行的职权之一,听取审议报告、质询、罢免也只是行使监督权的一部分具体形式,其它法定职权及履职形式如视察、检查、调查等不单独列章,仅将上述三种具体监督形式单独列章也不全面。因此,经过认真研究,修订草案对体例结构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基本上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体例一致。大体按照“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发言和表决”的顺序调整结构、设定体例,同时增加了关于对出席会议与列席会议情况进行通报、会前视察或调研和审议发言以及满意度表决相关规定的内容。   2、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其法定职责。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很大一部分是兼职委员,在各自的岗位上还有一份本职工作要做。可如果经常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就无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因此,为了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既做好本职工作,又能安排好时间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的自觉性,同时提高议事效率,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无故不出席会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进行通报。   3、列席制度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其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可以使“一府两院”负责人到会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回答询问,从而改进自己的工作,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得到加强;二是可以使人大常委会在议案审议、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立法工作等方面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所以,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请假。列席人员不按规定列席会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进行通报。   4、做好会前视察或专题调研是保证会议质量、提高议事效率的重要环节,理应对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原规则第二十六条虽然已包含相关内容,但也只是说明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没有指明应对什么问题进行视察、调查。在修订草案中第十五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议程的有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组成视察或调研组,对相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   5、为了提高审议质量,更好促进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在修订草案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可以确定若干中心发言人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作重点发言。中心发言人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分管副主任确定。”   6、为了创新人大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在学习和借鉴外地人大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修订草案中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对关于专项工作报告的议案进行满意度表决。满意度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类别。满意票数与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低于到会组成人员表决票数百分之六十的,视为未通过。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报告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另外,将原规则中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质询和撤职”等三章内容与制定地方性法则条款、特定问题调查条款,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再做具体规定,而是归入附则。   四、关于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1、关于总则。这一章设置了3条,阐述了立法依据,规定了常委会会议举行和决策的原则,常委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2、关于会议的召开。这一章设置了10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及议程、日程草案的提出、确定和公布。   (2)召开会议的通知。   (3)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4)会议出席和请假的要求。第五条第2款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每一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必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5)列席和旁听会议的要求。   (6)会议举行的形式。   (7)提出和回答询问的要求。在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应当在分组审议时每个组都派一名负责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有效行使询问权。   3、关于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这一章设置了12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议案的提出。   (2)会前调研或视察。   (3)对议案作说明的要求。   (4)审议与表决议案的方式。   (5)议案的撤回和搁置。   (6)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   (7)罢免案的提出和审议。   4、关于发言和表决。这一章设置了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的时间和次数。   (2)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中心发言人要对有关议题进行重点发言。   (3)表决结果的宣布、表决的方式、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议案的满意度表决。   (4)表决人事任免案时,按情况区分,可以逐人进行表决,可以分别进行表决,可以合并表决。   5、关于附则。这一章设置了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2)对监督法里规定的监督形式的执行程序与方式。   (3)会议情况的公布。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已发给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8年2月24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无故不出席会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进行通报。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日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和有关机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有关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本市的有关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列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列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其它列席人员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   列席人员不按规定列席会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旁听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安排公民旁听及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的时候,相关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理由或向提议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案,在常务委员会审议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20天,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委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议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议案说明时,提出议案机关或者联名提出议案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该议案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办事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出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拟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拟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议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市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第二十四条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可以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发言。在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如有特殊需要,发言人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发言的顺序按事先报名的先后或者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对关于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满意度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类别。满意票数与基本满意票数之和低于到会组成人员表决票数百分之六十的,视为未通过。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报告机关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重新报告。   第二十八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应当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命人员和免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逐一进行表决。任命担任两项以上职务的人员时,应当对其担任的职务分别进行表决。   对免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的,免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列席会议的有关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按照《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处理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以及对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程序,按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情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提出的审议意见、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人事任免等事项,刊登《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并由《抚顺日报》等媒体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09年4月29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黄恒标为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郭子原为抚顺市卫生局局长 决定免去:   史有成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职务          孟凌斌主任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会议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开得很成功。下面,我就今天会议涉及的问题,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问题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2008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市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但应当看到,反腐工作是世界性的课题,仍然任重道远,从我市来看,这项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还需要作长期的努力。对今后的反贪污贿赂工作,我提几点建议:一要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的自觉性。反贪污贿赂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也是腐败问题的易发期和多发期,而且当前又面临着国际经济危机,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检察院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做好反贪污贿赂工作,切实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要突出重点,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要注意办案能力建设,敢于碰硬、敢于叫真,继续以大案要案为重点,加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惩处和震慑犯罪。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影响发展、损害民生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努力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防止办人情案和关系案,注意树立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良好形象。市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要坚持打防并举,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坚持以案说法,加强教育引导的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体制机制,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洁身自重、筑牢防线,既不敢、也不能实施职务犯罪。当前,对国家拉动内需等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参与全程进行监督,以及时堵塞漏洞、防患未然,使贪污贿赂等违法行为无可乘之机。要坚持提出检察建议的好做法,并加大检察建议的落实力度,切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对检察机关以前提出的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要进行调查,加强督促协调落实工作。检察机关今后提出检察建议,要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帮助协调督办,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形式。为了规范工作、提高实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监督法和省实施监督法办法,讨论通过了《关于提高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质量加强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会前已经发给各位组成人员,请大家务必加强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之所以叫暂行规定,是想先实践一段时间,待成熟后进行修改完善,再由常委会适时审议通过。《暂行规定》共13条,对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选择、计划的确定、审议前的调研、报告的形成、发言的准备、报告的表决、决议(决定)的执行、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的公开等,都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可以说使这项工作环节紧凑,脉络清楚,易于操作,特别是在设立中心发言人、满意度表决、审议意见的办理等方面作了创新探索,对于提高常委会工作的实效,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都要按照《暂行规定》进行。今年,常委会按照《暂行规定》提出的“少而精”原则,计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11项工作报告,比去年减少了4项,其中除计划、预算执行等例行报告和对去年决议执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外,专项工作报告只有4项,使常委会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抓调研、抓审议、抓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切实提高常委会的监督实效。这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的报告,就是按照《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的。会前,我们组成了视察组进行了视察,深入了解掌握工作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专门召开了主任会议,认真讨论市检察院的报告,提出了修改意见;提前将修改后的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研读,做好审议前的准备。会中,我们组织全体组成人员进行了认真审议,使常委会的审议质量有了提高。会后,我们将对大家的发言及时进行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及时送交市检察院。希望市检察院在审议意见规定的时限内认真研究处理,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督办,并形成办理情况的综合评价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我要特别说明一点,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主任会议可以区别情况做出决定,希望引起“一府两院”的高度重视:一是对审议意见办理认真,效果明显的,讨论通过;二是对大部分意见得到落实,但仍需继续工作的,限期继续办理,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继续办理情况;三是对办理不认真,主要问题未解决的,提请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表决,满意度表决未获通过的,启动问责程序。   二、关于预算调整的问题   会议审查批准了抚顺市2009年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为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国务院决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市人大常委会这次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予以审查批准。预算是由人代会批准的,不能随意更改,今后要继续坚持依法理财,确需调整的,也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以确保预算的严肃性。这次分配给我市的国债资金数额比较大,将来要还本付息,其收支必须按国务院的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要坚持办大事、解难题的原则,把宝贵的资金用在中央要求的项目上,用在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最急需的项目上,用在最能调动消费需求的项目上。要坚持集中使用资金,防止分散用力,尽可能地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监督。   三、关于制度建设的问题   会议通过了《抚顺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加强制度建设,是提高常委会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本届市人大常委会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先后制定了加强常委会建设、人事任免、信访、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各专门委员会也修改完善了一些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开展和作用的发挥。常委会议事规则是常委会的一项基本的工作制度。监督法实施以后,市人大常委会原有议事规则与监督法的一些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改。因此,我们对照监督法和刚刚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市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了修改,做了一些规范和调整,使之与法律法规相一致,对于提高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工作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借鉴外地经验,在满意度表决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今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要尽量吸收采纳,认真修改好议事规则。今后,我们还要根据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抓紧制定和完善对常委会依法履职具有关键作用的制度,并切实抓好制度的执行工作,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会议还依法任免了市政府的部分组成人员。希望被任命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开拓进取,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不辜负全市人民的殷切期望。   各位委员、同志们:我们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前不久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我们如何应对挑战、抢抓机遇作了全面部署,对人大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牢记使命,只争朝夕,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行使法定职权,高质量、高效率地开展工作,为全面完成今年常委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常委会的作用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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