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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实立法,突出特色 我市自治县立法工作成绩斐然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浏览:31960次'时间:2017年4月1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了解我市民族自治县立法工作,4月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封福高带领市人大法工委、民侨外委对我市新宾、清原满族自治县立法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这也是市人大首次开展民族自治县立法调研工作。

自有立法权以来,我市两个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要,在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下,制定和修订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符合民族地域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自1985年以来先后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8部。修订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2部。清原满族自治县自1995年以来制定自治条例1部、单行条例7部。这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涵盖民族自治县的社会政治经济、文物保护、民族文化传承、城市管理、林业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矿产资源管理等领域。这些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自主管理民族地方事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促进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如《新宾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2009年7月1日施行,不仅保障和促进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也维护了国家和自治县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自治县经济可持续发展。自治县单行条例还惠及民生等多个方面,如《清原满族自治县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的实施,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全面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条例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思想知识水平和身体素质,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环境,提高农村地区群众健康水平为目标,从清原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障大部分农村人口实现了饮水安全,为自治县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封福高在充分肯定自治县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明显成效后指出:立法工作首先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围绕同级党委的工作重点,坚持人大主导立法,注重法的实效和质量,体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市县人大之间应加强联系沟通,实现资源互补和共享;三要敢于较真,督促条例的落实情况,按照市委部署及时做好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市县联手为创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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