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二一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
《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辽宁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抚顺市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