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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三、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目前,只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才设立常委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不设立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的,可以说他们是人大的常务代表。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代表大会监督。

       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地方人大的常设机构,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同,虽是常设机构,但没有实体性权力,主要任务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因此,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抚顺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它的决议,接受它的监督。

       其主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报辽宁省人民政府备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所辖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出席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决定授予抚顺市的荣誉称号。

       在50多年的时间里,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共抚顺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代表人民的意志,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保障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各项法律的实施,为推进抚顺市的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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