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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来源:市人大法工委浏览:54649次'时间:2017年4月16日
 (2017年2月27日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治宣传教育是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活动,宣传党内法规和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
  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应当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与生产生活实践相结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创新发展,注重实效。
  第四条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第五条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人员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所涉及、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站、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法治宣传功能。
  第七条市、县(区)设立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治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审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计划;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决定或者建议实施奖励与处罚;
  (四)研究和处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法治宣传教育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调、指导、检查各部门、各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培训法治宣传教育骨干;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员和其他特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五)总结和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典型经验;
   (六)组织编印发放法治宣传教育资料;
   (七)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八)办理法治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的机制。
  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第十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题宣传节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一次以上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计划,建立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思维意识。
  党校、行政学院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
  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的相关人员,实行上岗前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执法职权,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并建立典型案件发布机制。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法治教育教学内容、开展法治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规划,搞好职工、青少年、妇女和其他特定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阵地建设。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宣传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和其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现代法治精神,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公共服务场所,通过法律咨询服务、法治文艺活动、法治宣传专栏等形式,引导城乡居民依法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化解纠纷、参与自治管理与服务活动,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八条鼓励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成立法治宣传志愿者协会,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法律服务等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对不执行本条例或者执行不力的地区、单位、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法治宣传教育领导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8日公布施行的《抚顺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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