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6月28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