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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法制委浏览:69481次'时间:2018年11月8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628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10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抚顺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抚顺市小流域开发治理条例》、《抚顺市乡镇农业事业站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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