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已由2019年2月22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30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2019年2月22日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30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