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一四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的决定》已由202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监督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6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