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浏览:8491次'时间:2009年7月1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6月26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居民用户水表及室内外共用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居民用户室内其他供水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修、养护。   非居民用户以其围墙或者建筑物外墙为界,墙外的供水设施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墙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管理维护。   环卫、绿化等公共专用供水设施,由使用单位管理维护。”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供水设施完好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用户、供水企业和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检修。因更新改造或者检修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者干扰对供水设施的检修。”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定期逐户查验水表。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交纳水费。用户逾期未交纳水费的,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水费通知,欠费用户收到催缴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交纳水费,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说明。无正当理由仍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   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照实际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交纳水费。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计量仪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计量前,可按照前3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应当及时恢复计量;非居民用户用水量低于进户水表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计量交纳水费。”   四、增加第二十七条:“市政消防用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五、删除第三十六条。   六、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用水、非消防需要使用消防用水、在暗渠上设泵抽水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业按照所启用管径的最大流量和时间计量追缴水费外,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用户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水时间无法认定的,按照180日计算;居民用户按照每日3小时计算;非居民用户按照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的2倍计算,最多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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