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葛海鹰
辞去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7年4月27日抚顺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抚顺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葛海鹰辞去抚顺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