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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工作 提高立法质量
浏览:7544次'时间:2008年12月1日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了解上情、根据需要、突出特色、保证质量”的原则,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为加快我市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扣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使地方立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城市道路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经济发展硬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发挥城市功能,推进沈抚同城化进程,实现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抚顺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提升抚顺市外部形象,营造我市良好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市是因煤而兴的重工业城市,采矿带来的地质灾害和环境破坏问题非常严重,为了改善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抚顺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从而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前水资源的短缺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节约用水工作已经成为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条例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从而把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纳入法制化管理。为了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氛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为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为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所有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全文刊登在《抚顺日报》上,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还将法规草案印发给每一位市人大代表,重点征求意见。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中的积极作用,市人大常委会调整和重新组建了法律咨询委员会,继续聘请全市法律界、法学界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立法顾问,召开立法论证会,对每一部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由有关的专家学者进行深入、周密的论证,促进了法规质量的提高。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李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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