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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市民生活 反映社情民意 提高立法质量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浏览:10595次'时间:2012年7月3日
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根据一定的标准,采用多种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的地方性法规就其质量、功能、作用和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为进一步修改完善法规和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法规实施效果提供依据和参考。地方性法规立法后评估是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举措,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截至2011年底,抚顺市共拥有出租汽车客运企业24家,出租汽车4973辆,经营者和从业者达1万多人,每年完成客运量约16538万人次。可以说,出租汽车行业是我市市容市貌的重要标志,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早在1997年9月我市就出台了《抚顺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8月进行了修改,该《条例》为有效地规范全市出租汽车市场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越发凸显。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行为,依法维护经营者、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条例》更加贴近民生,符合民意,突出地方特色。年初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城环委、市交通局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市民代表组成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组。为使此次评估工作能够得出比较民主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评估工作组在《抚顺日报》和市人大网站上发布了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发放了3000份调查问卷,向社会广泛征求评估意见;评估工作组又先后对祥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汽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座套清洗点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召开了由执法机关负责人、交通局行风监督员、部分出租汽车企业法人代表、出租汽车司机和市民参加的座谈会。 通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并把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应用到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的立法工作中,实现评估结论的成果转化,完善我市出租汽车市场的法制建设。同时,对属于执法不力、实施不到位的问题,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加大实施力度;对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强化措施,切实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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